「中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 李強簽國務院令並公佈

 【新華社北京十月十九日電】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二0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條例》共六章五十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總體要求。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際和平,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管理和服務,提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治理能力;兩用物項的出口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二是適用範圍。根據出口管制法,明確兩用物項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本條例。同時,對監控化學品等物項出口管制的適用規則作出銜接性規定。

 三是管理體制。保持現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管理體制穩定,對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和國家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各自職責作出規定。

 四是貿易便利化措施。取銷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登記制度。增強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規範性,明確擬定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規定。細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許可便利措施及其適用條件、程序等。

 五是出口管制各項制度措施。明確制定、調整管制清單和實施臨時管制的程序和要求,對兩用物項出口實施許可,並對申請許可的條件、程序等作出規定。嚴格兩用物項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管理,細化管控名單制度,建立關注名單制度,完善全鏈條管控措施。

 六是監督檢查。明確監督檢查的實施主體、程序、可以採取的具體措施以及出口經營者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