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打一卡,兩人齊揹法碼筆者認識一位老街坊黃伯,五金舖在同一個街口,開了三十多年,舖面不算大,貨物卻堆到天花,人手自然矜貴。每月初一,出糧前的那個早上,黃伯總愛坐在櫃檯後面,戴上老花鏡,把幾個夥計的出勤紀錄逐格核對一遍,圖個心安。這個月,他卻在芬姐那一欄停了手:紀錄上白紙黑字,寫明她全月準時上下班,一日都沒遲到早退;然而黃伯記得清楚,上星期某天他親眼見到,芬姐分明遲了大半個鐘,才踏入舖頭。
黃伯沒有即時聲張,往後幾天,他只是若無其事地留心觀察,很快便看出端倪:原來每逢芬姐遲到,總有同店的珠姐悄悄代她按下打卡鐘,待芬姐真正到埗,兩人才若無其事地繼續手上的活計,彷彿甚麼事都沒發生過。舖頭人手不多,大家日夕相對,出入都看得見,這種小動作,旁人一時倒也未必察覺。這樣的默契,兩人維持了好幾個月,一直相安無事,直至月結表上那一份滴水不漏的出勤紀錄,反而先自己露出了破綻。
黃伯私下把珠姐叫到一旁,問起緣由,珠姐倒也坦白,只說她與芬姐相識多年,這陣子芬姐家中有事,經常無法脫身,「幫吓手」而已,並非甚麼大事,公司又沒有少了工作,何必計較這幾分鐘的差距。黃伯聽罷,一時語塞——這聲「幫手」,法律上原來另有說法。
打卡鐘記錄的,本應是每個人真正上下班的時間,一旦明知紀錄不實,仍然代人按下,令文件所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這在法律上已構成偽造文件的行為,並非單純的內部紀律問題,亦不是僱主一句解僱就能了結的小事,因為受影響的不只是一間舖頭的規矩,而是紀錄本身的可信程度。一經查實,按鐘的人與受惠的人往往同樣要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監禁或科處罰款;即使當日未能得逞,同樣要被追究。
不少打工仔以為,同事之間互相幫忙打卡,不過是人之常情,最多捱一句罵,甚至覺得舉手之勞,值得幫忙。兩人這一手,其實倒似「扯貓尾」:台上演得逼真,台下卻心知肚明。倘若紀錄不實還連帶令僱主多付了工錢,事情便更進一步觸及詐騙的問題,牽涉的罪名與責任,只會愈滾愈重。
孔子說得直白:「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一間小舖能夠捱過三十年風雨,靠的並非幾多資本,而是老闆與夥計之間那份信得過的默契;出勤紀錄一旦摻了假,這份默契便悄悄裂開了一道縫,日後縱使極力修補,裂痕依然若隱若現,未必能完全復原,正如一件瓷器,破過的地方,指尖總能摸到。
事後,黃伯沒有報警,只是把兩人叫到跟前,將出勤紀錄攤在枱面,甚麼話都沒多說。芬姐與珠姐低頭半晌,各自散去,此後舖頭的氣氛,倒是靜了幾天。翌日起,出勤紀錄果然再沒有半分含糊。筆者後來聽黃伯提起,那部舊打卡鐘立在櫃檯一角,日復日盡忠職守地記下每一格時間,倒比人心來得老實。◇
(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