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清晨,筆者在熟悉的茶樓飲早茶,鄰座兩位街坊壓低聲量議論:某人駕車超速,給警員截查後,竟央友人頂包認低威,自己置身事外。「使乜咁認真,頂一頂啫」一句閒話,惹來鄰桌阿婆一聲冷笑。「頂包」二字,聽落似是街坊之間的義氣,法律上卻未必如此輕巧。
筆者記得一宗舊案。某夜,黃伯駕車,車速遠超路段所限,被警員截停查問。為免受罰,黃伯與相熟的李兄、陳生商量好一套說法:由陳生佯稱當時是駕車者,李兄則聲稱借車予陳生,自己並未在場。三人言之鑿鑿,以為事情就此了結,誰知初級法院審理這宗交通違規案時,法官對陳生的供詞起了疑心,索性傳召三人以證人身份出庭,要求各自先宣誓,再作供。
宣誓,本是莊嚴的一刻,須先表明願意如實陳述,否則須承擔法律後果。豈料三人縱經此一程,依然按原先講好的版本作供,企圖以一致口徑掩飾真相。法庭調查持續深入,謊言終究經不起推敲,「頂包」一事逐一被揭穿,案件其後轉交檢察機關跟進。黃伯沒料到,本想避過一宗超速的輕微違反,結果惹上一條更嚴重的罪名。
法律上,宣誓後故意作假口供,叫做「作虛假證言罪」。講白一點,就是法庭要求證人發誓所講屬實,證人明知如此卻仍講大話,法律重視的,從來不是被掩飾的那件小事,而是整個司法制度賴以運作的誠信;觸犯者除了要面對刑罰,案底亦會隨身,往後求職、過關都未必順遂。澳門法院曾就近似案件指出,宣誓並非走過場的儀式,違反者要承擔的後果,往往比原本想隱瞞的事更為深重。
值得一提,單純的「頂包」未必即時構成「袒護他人罪」——若被頂包的只是一宗交通違規,而非刑事罪行,該罪未必適用;但一旦在莊嚴宣誓下作出虛假陳述,「作虛假證言罪」便足以單獨成立,與被頂包者原本犯的是大事還是小事,並無必然關係。孔子曾言「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誠信二字,放諸法庭之上,尤其分量十足。
該案最終,黃伯被裁定觸犯作虛假證言罪,判處徒刑,獲准緩期執行,並須向公益方面作出一筆捐獻,以儆效尤。李兄與陳生的牽連,亦各自留下記錄。一句「頂一頂啫」,換來的卻是終身留底的代價,街坊聽聞,無不咋舌。
茶樓那兩位街坊,後來如何,筆者不得而知。倒是想起一句歇後語:「死雞撐飯蓋──死頂到底」,終究撐不過一句宣誓所帶來的後果。義氣這回事,街坊之間講得,法庭之上,卻未必講得通。◇
(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