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完成討論及分析《修改第五/二零一一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及簽署意見書。並將提交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討論及審議表決。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表示,新文本規定衛生局監測人員為保障依法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在處於危險、緊急或擾亂公共秩序等類似情況下可使用隨身攝錄機,但有關資料不會作為檢控違法吸煙行為的證據。在擴大室外禁煙範圍方面,法案建議距離醫院、衛生中心、小學和中學等場所出入口少於十米的範圍內禁煙,具體將參照目前巴士站模式執行,而該等範圍亦由主管實體適當界定。
法案建議,在禁止吸煙或例外允許吸煙的供集體使用地點,以及在任何供集體使用的室外範圍禁止消費或管有電子煙。法案在原有禁止製造和流通電子煙的基礎上,建議亦禁止草本煙、水煙壺及尼古丁製品的製造、銷售以及攜帶出入境等,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稱,政府為加強阻嚇力,建議將自然人攜帶這些新興吸煙產品出入境的罰款由現時四千元提高至一萬元,委員會表示認同。
法案亦建議,就標準化包裝制度及擴大警示標籤方面,設過渡期讓業界適應,新要求自二0二八年七月一日實施。其中,雪茄及小雪茄獨立包裝的警語標籤比例,由原本建議至少佔其中一個最大表面百分之七十面積及另一最大表面百分之一百面積,調整為佔兩個最大表面各百分之七十。梁孫旭稱,有關調整是政府經平衡公眾健康和業界訴求,亦較現行標準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