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首次租賃期 法案建議由現行六個月延長為三年

 【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的租賃及讓與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另亦完成討論《修改第四/二零零七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行政法規草案,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表示,上述法案旨在重新制定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用途空間的分配、租賃及無償讓與的法律制度,透過制度性改革優化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的資源配置,充份發揮其扶持中小微企業及完善社區服務的多重社會功能。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現時,商業空間的分配原則上透過招標作出,法案建議在現行制度的基礎上新增兩種免除公開招標的情況,包括:一)為配合政府政策,將商業空間分配予澳門特區行政當局指定的機構或實體;二)屬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別緊急情況。

 二、建議修改招標方式,將口頭競價改為以密封標書方式進行投標,但現行制度中價高者得的判給標準則予以維持。

 三、建議首次租賃期由現行制度訂定的六個月延長為三年。如屬無單方終止合同的情況,合同即以一年期間自動續期。租賃合同續期後可每年根據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最近十二個月內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調整租金金額。

 四、建議取銷預支下個月租金的規定,但考慮到修法加長租賃合同期間及租金於當月支付,故建議承租人須支付相等於兩個月租金的金額作為確定擔保。

 五、建議在維持現行租金調整計算方式的基礎上完善機制,運輸工務司司長獲賦予自由裁量權,可因應經濟環境,綜合考量是否調整租金。

 六、建議新增豁免租金機制,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運輸工務司司長可經房屋局建議,在指定期間內豁免部份或全部租金的支付。

 七、規範由房屋局、承租人或受讓人作出的合同終止及預先通知期。

 八、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已訂立的租賃合同及無償讓給合同設置過渡規定。

 房屋局局長任利凌表示,相關法律同樣適用於經屋商舖,現時局方管理的商舖有一百四十五間,當中六十八間已出租,正招租競投的商舖有廿三間,五十四間待招租。當局持續評估情況,亦計劃開展下一輪招租活動。

 樓宇維修基金擴大資助範圍至更新工程

 另亦完成討論《修改第四/二零零七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行政法規草案,擴大資助範圍至更新工程。另一方面,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規章》及《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份維修資助計劃規章》,以擴大資助範圍及調升相關資助及貸款限額。同時,亦將修改《樓宇共同部份檢測資助計劃規章》,以明確可獲資助的檢測範圍及簡化資助發放程序。

 任利凌表示,樓宇維修基金零七年成立至今,累計已批准七千五百二十三宗申請,共涉及四千六百多幢樓宇,總資助金額約七點四億元。而今年暫時已收到約二百七十宗樓宇維修申請,涉及金額約二千八百萬元。他稱,相關資助法規生效後,預計將增加八百多萬元的預算,至於具體受惠樓宇數量則需視乎個案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