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助理檢察長江志 涉受賄及瀆職案改判24年
【特訊】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及瀆職案第二階段案件昨日宣判,刑期由第一階段的21年改判為24年。
澳門中級法院昨上午就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及瀆職案第二階段案件宣判。該案件由五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包括主審法官兼中院院長蔡武彬(裁判書製作人),以及助審法官馮文莊、譚曉華、周艷平及盛銳敏。第二階段審理主要就江志涉嫌與律師何金明、商人蔡秀英等人,長期透過「拆案」方式,協助處理包括聘用黑工、毒品、偽造文件等多類刑事案件並收受不法利益。在首階段案件被判囚21年的第一被告江志,聯同次階段案件罪名成立,改為被判囚24年;第二被告何金明被判囚15年;第三被告蔡秀英被判囚16年9個月;第四被告關凱倫獲判無罪。合議庭認為,關凱倫所作僅屬律師的代理行為,未查獲證據證明其直接參與「拆案」活動及分享利益,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開釋全部罪名。
蔡武彬在宣判時稱,江志在澳門回歸日宣誓成為檢察官,身居高位,理應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澳門特區司法把關,但江志以權謀私,對澳門影響深遠。而第二被告何金明曾致力社會公益事業,當時身為律師,應遵循職業守則,但何金明參與犯罪集團,合謀犯案,情節十分嚴重。
控罪指以江志為首的犯罪集團在2008年至2022年,與當時律師何金明、商人蔡秀英等人合謀利用職務之便,協助多宗刑事案件「拆案」,涉及黑工、毒品、偽造文件及販賣人口等案件獲歸檔處理,嚴重破壞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