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每年須至少作一次檢驗 未獲「聲明書」不可使用

 【特訊】第一四/二零二二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規定,升降設備每年須至少作一次檢驗,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後才能供人使用。現時已進入「檢驗合格聲明書」有效期限屆滿的高峰,呼籲責任人適時督促保養實體進行倘須的保養維修,並盡快聘請檢驗實體進行檢驗,完成「聲明書」續期。土地工務局持續開展巡查,監督檢驗實體的檢驗工作。

 法律規定,責任人須聘請保養實體對升降設備作日常保養及必要的維修,以及聘請檢驗實體進行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完成檢驗後發出的「檢驗合格聲明書」有效期為一年。今年第一季,全澳逾萬台升降設備的「聲明書」有效期陸續到期。有效期屆滿但仍未續期的升降設備須暫停使用,直至完成檢驗並獲取「聲明書」後才可恢復使用。倘逾期未完成檢驗仍持續供人使用,相關責任人將可能被罰款。

 土地工務局已陸續收到檢驗實體提交新一年的「聲明書」,並持續巡查監督全澳升降設備的檢驗工作,包括到現場了解升降設備的檢驗情況和提醒須注意的事項等,同時向一些住宅大廈及商業場所等派發宣傳品,呼籲盡快完成升降設備檢驗及「聲明書」續期事宜。

 升降設備安全關係到千家萬戶,《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自實施以來得到居民、業界、社會團體及相關公共部門等支持得以順利開展各項工作,土地工務局恆常透過多種宣傳方式向社會大眾推廣升降設備安全的相關資訊,並透過交流會等形式與業界保持溝通,了解業界在實務操作中遇到的情況及介紹相關注意事項等。

 更多有關升降設備安全的相關資訊,可瀏覽「升降設備資訊網」,或致電工務局服務中心八五九零三八零零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