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僱員「連續性合約」 下月中起實施新規
【香港中通社十二月二十九日電】香港勞工處發言人二十九日表示,《二0二五年僱傭(修訂)條例》就《僱傭條例》(第五十七章)下「連續性合約」規定所作出的修訂,將於二0二六年一月十八日起適用。
新規定降低「連續性合約」的工作時數門檻,並在計算工時方面加入彈性,減少僱員因偶爾在某星期工時低於門檻便中斷連續性受僱的情況,讓僱員更容易享有全面的僱傭權益,例如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等。
由新規定適用起,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以及僱員的工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i)每星期最少工作十七小時;或(ii)當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十七小時,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六十八小時。
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新規定適用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僱傭條例》的其他條文會如常應用,僱員會繼續享有各項法定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