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欄為大家介紹了有關「輕微違反」的定義及處罰規定,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刑法典》中有關輕微違反的其他規定。
假設當一人作出的違法行為,如按法律規定同時構成犯罪及輕微違反時,法律上會如何處理呢?
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如一事實同時構成犯罪及輕微違反,則以犯罪處罰行為人,但不影響施以對輕微違反所規定的附加制裁。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駕駛者欲駛入某大廈停車場,但因貪一時之便,在該停車場對面的公共道路「逆駛」,結果將一名途人撞至重傷。在這情況下,該名駕駛者的行為可同時違反《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條有關「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規定,以及《道路交通法》第一百條有關「逆駛」的輕微違反規定(如當中駕駛者屬累犯,除會被科處罰金外,還可被禁止駕駛最長六個月)。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若駕駛者累犯作出「逆駛」的輕微違反行為且撞傷途人,法律上除了按「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作出處罰外,還會對其施以禁止駕駛的附加處罰。
假設因「過失」而構成輕微違反時,法律上會如何處罰呢?
在法律上,當某人作出某行為而導致有危害結果出現,而該結果又不是他所希望發生時,屬於「過失」的情況。對於過失犯罪是否需要處罰,原則上法律應當作出明確規定,亦即是說,只有在法律中有特別規定對過失犯罪需要處罰時,才可對行為人定罪判刑。
至於輕微違反方面,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一個人作出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即使屬過失,當事人亦會受到處罰。
再以「逆駛」的情況為例,假設一名駕駛者因疏忽,未留意道路標誌而不慎駛入反方向的單行線,即使未造成任何事故,由於其在過失情況下已構成「逆駛」的輕微違反行為,依法仍應受到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二三條、第一二六條及第一三八條,以及《道路交通法》第一百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