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為大家介紹了第九/二0二六號法律《修改第七/二00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中涉及產假方面的規定,本周繼續介紹該法律調升年假日數的內容。
為讓僱員更好地平衡工作與生活,並提升僱員對工作的歸屬感,上述法律引入按僱員年資遞增年假日數的機制。有關規定將自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換言之,自該日起本地僱員與外地僱員皆可按其年資取得不少於以下相應日數的有薪年假:
(一)年資為一年至兩年,六個工作日;
(二)年資為兩年以上至四年,七個工作日;
(三)年資為四年以上至六年,八個工作日;
(四)年資為六年以上至八年,九個工作日;
(五)年資為八年以上至十年,十個工作日;
(六)年資為十年以上至十二年,十一個工作日;
(七)年資為十二年以上,十二個工作日。
上述規定適用於現時已建立的勞動關係,而在計算年資時,不論是本地或外地僱員,其年資均是由入職日起連續累計。倘僱主為外地僱員續期,且勞動關係沒有中斷超過三個月,則該僱員的年資由第一份勞動合同開始生效之日起計算,但不包括合同間斷的期間。
年假的享受及安排
按照新法規定,勞動關係滿一年的僱員,有權於緊接的一年內按其年資享受相應日數的年假;而經雙方協議後,最多可累積兩年年假。倘屬首年工作且勞動關係超過三個月的僱員,經雙方協議下可提前享受年假,工作每滿一個月可享受半日年假。
新法亦規定,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僱員有權依法就其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收取補償。
需說明的是,上述內容僅屬法律規定的基本保障,並不妨礙僱主與僱員另行協定更優厚的年假日數及安排。(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九/二0二六號法律的規定。
(勞工事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