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在澳門,規範餐飲場所及舞廳的法律主要因應開設於酒店內及酒店外而有所不同。在酒店內開設的餐飲場所受第八/二零二一號法律《酒店場所業務法》規範,而在酒店外開設的則受第五/二零二六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規範,該法已於本年七月一日生效,今集將為大家簡介有關法律的主要內容。
適用範圍
《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訂定非開設於酒店場所的餐飲場所及舞廳的准照、登記及運作制度。該法律所規範的「餐飲場所」,是指不論其名稱、形式及規模為何,以直接或間接收取報酬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在場內享用食物及飲料服務的場所。而由該法律所規範的「舞廳」,是指不論其名稱、形式及規模為何,以直接或間接收取報酬的方式向公眾提供聽音樂和跳舞的專有空間,且提供在場內享用食物及飲料服務的場所。此外,在該法律生效前已按四月一日第十六/九六/M號法令獲發准照的餐廳、舞廳、酒吧、飲食及飲料場所,自二零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亦受該法律規範。
場所的准照及登記制度
原則上,餐飲及相關場所在獲發准照後方可向公眾開放,但不影響場所在不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造成影響的情況下,根據補充法規的規定獲發臨時准照後向公眾開放。不過,對於餐飲場所,因應其面積不同,分別適用以下特別規定:
如果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且無須在相關單位進行任何工程,又或所進行的工程按第十四/二零二一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相關規定獲豁免發給工程准照。在此情況下,適用登記制度,即一旦獲發登記證明便可對外經營。
如果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或面積雖未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不符合上述要件的場所,則適用准照制度。另一方面,為簡化申請及審批程序,法律規定場所准照及登記的申請,以及經營方案的修改手續及相關行為,尤其是提交申請、上傳文件、接收通知及繳付費用,須透過統一電子平台進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二零二六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第一至四、十三及三十六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