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舊城區有一棟樓齡超過三十年的老樓,外牆的紙皮石早已斑駁,逢落雨天便有零星碎片掉落行人路,街坊習慣了繞路而行,見怪不怪。
上個月,俾利喇街某大廈外牆有石屎脫落,幸無擊中途人,消防到場處理,事件初步懷疑建築物日久失修所致。每逢類似消息見報,大家嘆一句「好彩無人」,轉頭繼續過日子。然而,「好彩」並非常態,亦不是法律。若有一日真的傷及途人,那塊石屎背後的責任,究竟誰來承擔,值得認真想一想。
筆者朋友陳太,住在祐漢一棟三十多年的舊樓。年前,大廈外牆一大塊石屎鬆脫,落在樓下人行道,所幸是深夜,未波及人。事後管理處說要召開業主大會才能決定維修事宜,業主大會又遲遲未能湊夠份額,幾個月下來,有人說「又不是我個單位嘅外牆」,有人覺得「修唔修,係大家嘅事但又係大家唔想出錢嘅事」,就此不了了之。然而,「不了了之」並不代表法律責任消失了。
在法律上,大廈外牆屬於共同部分,即全體小業主共同擁有、共同負責的地方。既是共同擁有,維修保養的義務亦由大家分攤,並非只有最頂層的業主或正對着損毀位置的住戶才需理會。換句話說,一旦外牆剝落傷及途人或第三者,受害人可依澳門民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向全體業主追討賠償——損的不是面子,而是真金白銀,甚至要上法庭。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明確了業權人應承擔起樓宇的維修保養責任及義務,規定當樓宇入伙後滿十年及往後每五年,應進行保養及維修,使樓宇保持良好的狀況。樓宇為私人財產,業權人若發現樓宇出現缺乏保養跡象,應主動聘請合資格人士進行維修,毋須等到相關年期才跟進。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者會被科處罰款,自然人可被科處5,000至20萬元(澳門元,下同),法人科處1.5萬至50萬元。法律工具在此,但執不執行、業主有無自覺,便是另一回事了。
話說回來,難以推動維修的癥結,往往不是業主不懂法律,而是人多口雜、各有盤算。有小業主投資放租,覺得維修費「割肉」;有長者自住,積蓄有限;有人急於出售單位,不願此時動工影響價格。結果議而不決,樓宇繼續殘舊。此中困局,一旦真的出事,左右為難的便不再只是維修費,而是一場難以收拾的賠償糾紛,屆時反悔已是無補於事。
陳太居住的大廈,事發之後,管理機關終於召開了一次正式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亦申請了政府的樓宇維修資助計劃。外牆的棚架搭起來那天,陳太站在窗邊看了一會兒,說了一句:「早幾年做就好了。」
大廈外牆的紙皮石,不只是樓宇的一張舊臉,也是全體業主共同持有的一份法律責任。那塊遲早會掉下來的石屎,選的是時間,不是人。◇
(作者於澳門大學法學院修讀刑法博士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