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五/二0一一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律草案,法案建議進一步加強對電子煙的管制,在禁止吸煙或例外允許吸煙的供集體使用地點,以及在任何供集體使用的室外範圍禁止消費或管有電子煙及其組成部份和配件,並設立六個月的過渡期。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身兼行政會發言人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昨表示,隨着新興煙草產品的出現,
為持續完善控煙政策並回應社會訴求、保障公眾健康,特區政府於本年三月八日至四月八日展開了修改第五/二0一一號法律的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市民的意見。經充份分析及綜合考慮,制定了《修改第五/二0一一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為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尤其保護幼童、學生和弱勢群體的健康,法案建議將距離醫院、衛生中心、幼兒院、託兒所及其他幼兒護理場所,以及小學及中學教育場所的出入口少於十米的範圍列為禁煙地點。法案同時建議以行政長官批示在部份人流密集區域設置禁煙區域,且僅可在劃定的吸煙點吸煙。
二、考慮到尼古丁袋、草本煙及水煙等新興煙草製品在青少年群體中的流行趨勢和健康危害,法案建議禁止尼古丁製品(如尼古丁袋)、草本煙及水煙壺(包括裝置的組成部份和配件或供該等裝置使用的物質)的製造、分銷、銷售、進出口及攜帶出入境。
三、法案建議進一步加強對電子煙的管制,在禁止吸煙或例外允許吸煙的供集體使用地點,以及在任何供集體使用的室外範圍禁止消費或管有電子煙及其組成部份和配件,並設立六個月的過渡期。
四、為進一步削弱煙草包裝對公眾的吸引力,法案建議訂定煙草製品標準化包裝制度,並適用於捲煙的包裝。同時,將煙草製品包裝上的健康警示圖文標籤面積提高至兩個最大表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五,至於雪茄和小雪茄健康警示圖文標籤面積的要求則為一個最大表面不少於百分之七十,另一最大表面為百分之一百。法案同時建議設立十八個月的過渡期,讓業界適應新規定。
五、為保障控煙監察人員的安全及提高其工作效率,法案建議容許控煙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按規定配置及使用隨身攝錄機,並對隨身攝錄機的使用和資料處理作出嚴格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