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前必須調解嗎?

 甲有意與乙離婚,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因此甲決定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然而,甲聽聞在提起訴訟離婚前,必須先進行家事調解。對此,甲感到困惑,想知道應如何申請調解?

 一.甲在提起訴訟離婚前,是否必須進行家事調解?

 是的。根據第三/二0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四類家事案件(一、訴訟離婚;二、規範或變更親權的行使;三、定出或變更扶養給付;四、給予、確定或變更家庭居所)的任一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原則上必須先進行調解。

 二.家事調解應向哪個部門申請?

 根據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五條的規定,家事調解須向社會工作局提出申請。

 三.家事調解的申請應以甚麼方式作出?

 申請人應填妥由社會工作局提供的家事調解申請表,當中尤須載明下列資料:

 一)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料、聯絡及地址資料,以及如涉及未成年人時,其身份資料、聯絡及地址資料;

 二)擬提起屬特定家事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的類型;

 三)爭議的簡要說明;

 四)申請人認為重要的任何其他情節。

 四.除填妥家事調解申請表外,申請人尚須提交哪些文件及資料?

 提交家事調解的申請,申請人應附同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以及倘有的被申請人(例如擬離婚的配偶)及所涉未成年人(例如擬離婚夫妻的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如涉及訴訟離婚時,其結婚記錄證明副本;

 三)如涉及上項以外的案件時,倘有的離婚記錄證明副本;

 四)如涉及未成年人時,其出生記錄證明副本;

 五)申請人認為重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須注意的是,社會工作局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對申請作出說明或補交所需的文件及資料,逾期視為放棄申請而卷宗即歸檔,但不影響申請人重新提交申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一條及第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