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二月九日電】(香港中通社記者李彥洲)近日,緬北所謂「四大家族」中明家、白家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等十五名電詐份子,在中國境內被執行死刑。外界有人對外籍電詐份子為何能在中國審判,中國法院為甚麼能審判發生在緬甸的罪行,且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例結果產生了疑問,不清楚這類跨境執法的法律依據是甚麼。對此,有國際刑法專家解釋,一些外籍犯罪份子在中國受審、受刑合理合法,且早有先例。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風告訴媒體,懲治這些罪犯,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三大管轄原則: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
黃風說,屬地管轄適用於外籍人員在中國領域內實施的犯罪行為;屬人管轄適用於中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犯罪;保護管轄適用於外籍人員在中國領域外、針對中國國家或公民實施的犯罪。
據黃風介紹,首先是屬地管轄原則。以明家犯罪集團為例。其中,大多數受害者皆在中國境內受騙,受害人的轉賬記錄也多來自中國國內,這完全適用屬地管轄原則。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冀瑩表示,也就是說,不管哪國人,只要犯罪結果發生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能管。
其次是屬人管轄原則。以白家犯罪集團為例。中國籍的白應蒼參與了上述罪行,所以白應蒼等中國籍電詐份子的審判符合屬人原則,被中國法庭判處死刑合理合法。
最後是保護管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
有人認為,這是中國法律對外追兇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不管是哪國人,只要對中國或中國公民實施侵害,且罪行按當地法律能判三年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能依法對其判決。
據了解,保護管轄原則並非中國獨有的司法條款,目前世界上諸多主流國家都有類似條款。比如德國刑法中就有明確的保護管轄條款。《德國刑法典》第五條規定,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行為,根據德國法律構成犯罪,且該行為侵害了德國國家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時,德國可行使管轄權。
公開資料顯示,此次被執行死刑的明國平,以及去年一審結束後病死的白所成等疑似都是外籍人士。
黃風強調,中國的保護管轄權並非針對電詐份子的「定制法律」,對外行使早有先例,並且對侵害中國公民的外籍犯罪份子遣送至中國境內受審並執行死刑也早有先例。
「典型例子就是二零一一年的湄公河大案。」二零一一年,中國船員十三人被殺害。事件發生後,中國公安部成立專案組在老撾抓獲案件外籍主犯糯康,其犯罪集團成員被陸續緝拿歸案。二零一二年九月,糯康犯罪集團在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其中四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
另外,有人疑問,國際引渡實踐中普遍有「死刑不引渡」原則,是否代表引渡回國的犯罪份子都不能判死刑?
黃風否認了上述說法。其表示,死刑不引渡原則是指根據請求方法律,引渡人可能因犯罪被判處死刑。此時請求引渡方可以做出保證不判處死刑的承諾,否則被請求方有權拒絕引渡。
「簡單來說,就是請求引渡國答應不判引渡者死刑,引渡會更順利。關於引渡中的不判死刑原則,需要由請求國或被請求國主動提出,方能生效。若雙方並未有此協議,引渡者的判決以請求引渡國的司法主權為主。」在緬北詐騙集團的引渡過程中,並無證據表明中緬雙方曾就「不判死刑」做出協議。
黃風表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願意將電詐犯罪集團的司法管轄移交中國。「許多電詐份子在境外擁有錯綜複雜的關係網,將他們移交中國,更有利於證據的獲取和使用,也更有利於公正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