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昨日表示,在澳門締結婚姻的人士必須訂定婚姻財產制度,釐定婚前及婚後財產,若取銷要求,當結婚雙方日後在外地作出財產處分時,可能引致有關財產分配及歸屬等法律問題,需謹慎評估。並重申,婚姻登記是莊嚴的事,是法律契約,並會引伸一系列法律後果,故要嚴肅對待。
立法議員施家倫口頭質詢提出開放外地人士在澳門登記結婚,建議取銷結婚人其中一方須以澳門為常居地的要求,以開拓「婚禮旅遊」市場。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時表示,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在澳門辦理婚姻登記,結婚人其中一方應以澳門為常居地,亦即須為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人士,而另一方結婚人則不限定常居地。換言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如雙方結婚人均居於澳門以外的地方,則無法在澳門辦理具法律效力的婚姻登記。
他指出,由於本澳婚姻登記制度與《民法典》的親屬法規定相互關聯,產生與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法律效果,包括財產制度、夫妻關係的權利和義務、親屬關係,乃至繼承等。例如,在財產制度方面,按照本澳法律制度,在澳門締結婚姻的人士必須訂定婚姻財產制度,以釐定結婚雙方婚前及婚後的財產,倘取銷結婚人其中一方以澳門為常居地的要求,當結婚人雙方日後在澳門以外作出財產處分行為時,可能引致有關財產分配及歸屬等法律適用問題,故需要作謹慎的評估和研究。
他又稱,就選擇締結婚姻的地點方面,二零二四年修改的《民事登記法典》引入私人公證員主持結婚儀式的制度,可按結婚人雙方的意願選擇在其他公開的場地由私人公證員主持結婚儀式,如本澳大型酒店場所內的宴會廳和場所外的花園,以及一般的餐廳。同時,法務局向公證員發出的指引已對締結婚姻的地點作適當規範,結婚人可自行選擇符合有關規範的結婚場地。
黃少澤稱,旅遊局已擴大「旅遊激勵計劃」受惠群體的覆蓋面,將「婚慶旅遊」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婚宴、婚拍旅拍、蜜月旅行等,並透過旅遊推介會向業界及旅客推介「婚慶旅遊」及播放相關宣傳片,推動澳門成為婚慶旅遊目的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