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彩燕就對外賣平台監管 促定法規責成部門落實

 【特訊】近來外賣平台營運商的收費問題,引起了不少食肆商家的詬病。澳門立法會議員羅彩燕表示「民以食為天」,外賣餐飲為市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部份,故她擔憂外賣平台的收費壓力會轉嫁至消費者,又或是令到外賣商家想方設法壓縮食材成本,不利於食品安全、市場公平和健康的發展。政府近日則就外賣平台營運制定新指引,當中包括排除不正當競爭以及需明確收費標準。她表示政府乃踏出了良好的一步,但強調「指引」的法律效力不足,她指出本澳現行的《商法典》當中經已具備條文規範,對於外賣平台監管絕對是有法可依,長遠而言應按照現行《商法典》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責成專責部門並賦予其監管和行政處罰權力,以保障外賣商家的生存空間,以及消費者權益。

 有不少外賣商家反映外賣平台收費比率可高達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對其經營造成巨大壓力,甚至表示近乎每接一單就虧蝕一單,對此要求政府採取相應行動。有社會意見認為政府應盡快制定《反壟斷法》立法,讓政府能夠有法可依,對外賣平台收費作出監管和限制。羅彩燕分析指出澳門雖然目前並未就《反壟斷法》作單獨立法,但現行《商法典》對商業行為的監管其實已經包含其中。其中第十篇的競爭規則包含兩種概念,一是反壟斷模式,二是不正當競爭。前者「反壟斷」的作用並非是單純監管收費價格,而是確保市場競爭,其立法原意是避免市場缺乏競爭、避免企業合謀定價、支配市場份額或被吞併收購而形成單一獨大,讓市場及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而縱觀目前澳門外賣平台至少存在三家,表面看似乎並不存在壟斷行為,故即使單獨制定《反壟斷法》,對此亦不會有太大作用。

 對外賣平台監管本已有法可依

 而另一種概念則是「不正當競爭」,特別是《商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條,已明文禁止企業不正當地透過依賴關係對顧客或供應商作出不公平的商業決定或收費。意思為不允許外賣平台透過外賣商家對其的依賴關係,從而作出不公平的收費制度。她指出,法律經已明文規定,但若存在爭議,亦只能夠透過法律途徑由法院作出判決,但外賣食肆商家畢竟是分散和單獨的個體,難以有足夠的資源和精力再去聘請律師,透過法律途徑實現有效維權。

 她續指,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此她認為政府部門推出對外賣平台的指引,乃踏出了良好和重要的一步,但長遠仍然需要考慮透過制定相應行政法規配套,賦予其監管與行政處罰權力,並責成監管部門對平台供應商作出監管,處理外賣平台與商家食肆間的協調和平衡。她引述經濟財政司轄下的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其職責就包括:「建議和執行有利於經濟適度多元及促進工商業發展的措施;營造和完善公平的營商環境」。她認為從職責上看,相關部門對於外賣平台市場的監管乃責無旁貸。她促請相關部門應盡快研究和開展相關法規配套的制定工作,並且除了外賣平台之外,長遠亦可以逐步延伸至對其他行業營運的監管,保障廣大巿民、旅客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