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天說地)公共場所應配備必要急救設備設施 田曉航 屈婷

在公共場所遇到他人突發急病倒地,卻因找不到急救設備無法有效施救而眼睜睜看著生命逝去……積極創造及時救治的條件,成為公眾期盼。近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第四次審議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明確,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

草案四審稿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時、規範、有效的急救服務。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急救培訓,普及急救知識,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

在現代社會,各類交通事故、意外災害、心腦血管疾病等突發事件已成為威脅生命的重要因素。以心臟性猝死為例,根據《中國心血管病報告2018》,估計中國每年發生心臟性猝死五十四萬四千例。然而,有數據表明,在中國,院外發生的猝死救治成功率僅有百分之一左右。

「室顫是導致猝死的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搶救室顫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心臟電擊除顫。」北京急救中心資深急救專家賈大成介紹,如能在一分鐘內完成除顫,成功率可達百分之九十;每延誤一分鐘,成功率則下降百分之十。

目前,中國急救設備和設施普及程度較低,被譽為「救命神器」的自動體外除顫器(AED)在各類公共場所中僅有少數有配置。賈大成認為,只有在全民普及心肺復甦徒手操作的基礎上,大力推廣AED的安裝、使用,才能大幅提高我國心肺復甦的成功率。

《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提出,完善公共場所急救設施設備配備標準,在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機場、車站、港口客運站、大型商場、電影院等人員密集場所配備急救藥品、器材和設施,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AED)。

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醫藥衛生法學副教授鄧勇認為,將公共場所配備急救設備設施寫入法律,為落實健康中國行動相關要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將促進有關部門確保資金到位、明確管理職責、加強人員培訓,共同推動提高公共場所急救設備設施普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