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撃販賣人口

 特區政府一直致力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這一犯罪,早於二00七年,已成立了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二00八年更通過專門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進一步打撃涉及販賣人口的不法行為。

 根據第六/二00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規定,販賣人口情況有四種,包括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以及買賣兒童。

 法律規定,構成「販賣人口罪」,須符合目的、手段及行為三個要件。如果目的是為了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又或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從而透過暴力、嚴重威脅、欺詐等手段,作出引誘、招募、運送或收容他人等行為,就會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年。如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則不論行為人藉任何手段,已可構成犯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更屬加重情節,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至於涉及買賣兒童方面,構成犯罪所須的要件,不同於以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藉收取或給付款項或其他回報,而將未成年人轉讓、讓與他人,或取得未成年人,又或取得或給予有關收養未成年人的同意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換言之,以收養或取得兒童為目的,買賣或移轉兒童,從中給付或收取利益,已可構成犯罪。

 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犯罪,除政府主動採取措施外,亦有賴市民的共同參與。任何人如發現有懷疑販賣人口的情況,除可與警方聯絡外,亦可致電打擊販賣人口二十四小時舉報及求助熱線:二八八八九九一一提供資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六/二00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以及《刑法典》第一五三-A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