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緩刑」
甲早前因犯罪被法院判處了一年徒刑,緩刑兩年。究竟「緩刑」是甚麼?以下將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介紹相關內容。
問:甚麼是「緩刑」?
答:「緩刑」即暫緩執行徒刑。當某人因犯罪被法院判處徒刑時,法院可依據犯罪情節和犯罪人的行為表現,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定出一個附條件的暫時不執行徒刑的期間。
問:「緩刑」需要甚麼條件?
答: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況,法官可將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即緩刑):
一、經考慮被判刑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後,認為僅對他的犯罪行為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便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二、所判的徒刑不超逾三年。
問:「緩刑」的期間如何訂定?
答:緩刑期間須在一年至五年的範圍內定出,自裁判確定時起計。
問:被判刑人在「緩刑」期間須要遵守哪些規定?
答:被判刑人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例如在指定時間內向受害人支付損害賠償)、行為規則(例如不得常至某些場合、不得從事某些職業)或由法院命令的考驗制度(為讓被判刑人重新適應社會而制定的個人計劃,一般是針對被科處超逾一年徒刑而暫緩執行,且被判刑人犯罪時尚未滿二十五歲的被判刑人)。
問:如已遵守了各項規定,當緩刑期滿時,是否等於不用再服刑?
答:如果被判刑人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能夠切實履行各項義務及遵守各種規定,亦無出現任何可廢止或者延長緩刑的原因,則緩刑期間屆滿時,法官會宣告刑罰消滅,即被判刑人無須服回之前所判處的刑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