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地區民事判決若違反一中原則等 七情形不予認可

 【香港中通社十二月二十五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二十五日公佈關於修改「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自二0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台灣民事判決若違反一個中國原則,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最高法指出,制定該規定是為了正確審理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依法保障海峽兩岸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修改後的規定明確,申請人僅提出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對應否認可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並新增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給付內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及作出認可裁定時,應當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對於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交的材料,修改後的規定明確,身份證明材料在中國大陸以外形成的,申請人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履行證明手續。

 根據修改後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該判決真實并且已經生效。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為缺席判決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台灣地區法院已經合法傳喚當事人的證明文件,但判決已經對此予以明確說明的除外。

 最高法還就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對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不予認可的情形等作出具體規定。

 其中包括,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申請人缺席且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申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且未得到適當代理的情況下作出的;案件系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雙方當事人訂有有效仲裁協議,且無放棄仲裁管轄情形的;判決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的;人民法院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裁判,或者已經承認或認可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同一糾紛作出的裁判的;仲裁庭在中國大陸已經就同一糾紛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已經承認或認可仲裁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同一糾紛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另外,認可該民事判決將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