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商務法三審 擬規範搭售商品做法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九日電】(記者蔣濤 梁曉輝)中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十九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該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對於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押金退還、格式合同等存在的不合理做法,草案作出針對性的規範。

 在目前實踐中,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務信息存在誤導的情況,搭售商品、押金退還、格式合同等存在許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此,草案三審稿作出有針對性的規範。

 三審稿增加規定: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四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有建議稱,應明確禁止電子商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在其他平台上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對此,三審稿作出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二是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針對電子商務平台對平台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採取措施,以及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平台對消費者的責任。

 三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還增加規定:充份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